前言:2020年5月28日,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,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。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“法典”命名的法律,是新時代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大成果,被譽為“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”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共計7編、1260條,各編依次為總則、物權、合同、人格權、婚姻家庭、繼承、侵權責任以及附則。2025年5月,我們迎來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施行后的第五個“民法典宣傳月”。民法典的每一項條款都緊密關聯(lián)著我們的日常生活,其中,很多與稅相關,下面,讓我們一同深入了解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在實際生活中與“稅”有關的要點。
要點1 代管人稅收責任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四十三條 財產代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財產,維護其財產權益。失蹤人所欠稅款、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,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。財產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,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三百二十三條 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,依法享有占有、使用和收益的權利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四百五十八條 基于合同關系等產生的占有,有關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、收益、違約責任等,按照合同約定;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,依照有關法律規(guī)定。
相關稅法介紹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》第五十條: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債權,或者放棄到期債權,或者無償轉讓財產,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,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,稅務機關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、第七十四條的規(guī)定行使代位權、撤銷權。 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(guī)定行使代位權、撤銷權的,不免除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尚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。